招生计划
第九条我校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导向、各省(区、市)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、毕业生就业质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。
第十条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、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,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。
第十一条我校根据在各省(区、市)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,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%。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,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%。
第十二条我校预留少量计划,用于调节各省(区、市)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。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%,提前向社会公布。预留计划使用时,坚持质量优先、公开透明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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